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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4年4月30日  广州合同诉讼律师   http://www.580htls.com/
导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越权代理,其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对被代理人、相对人以及代理人自身的法律责任与权利关系的调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可能导致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无效,以及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等后果。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 效力待定: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但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该代理行为有效,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171条)。在未获追认前,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相对人有权请求被代理人予以追认或者由代理人承担因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责任。

2. 无效: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严重违反被代理人的意志或法律法规规定,如代理出售被代理人禁止出售的特定财产,或者代理进行非法交易,该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171条)。无效代理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 对被代理人的影响: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无需对此承担责任。被代理人可以主动向相对人表明其未授权的态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因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166条)。

4. 对相对人的影响: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仍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恶意串通,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64条)。善意相对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请求被代理人追认或者由代理人承担责任。若无法获得追认,善意相对人可依据《民法典》第974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5. 对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否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均应对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66条)。此外,若代理行为无效且造成相对人损失,代理人应当与相对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民法典》第180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4条: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6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4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越权代理订立合同,相对人知情情况下法律效力如何?

“越权代理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涉及到代理制度、合同效力以及相对人知情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换言之,若代理人越权订立合同,该合同并不当然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其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与否。

其次,对于相对人而言,其在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对代理人是否有权代理以及代理权限的范围,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那么通常不符合“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条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进一步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尽管相对人知悉代理人越权,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这一情形下,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具体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因素。对于越权代理订立合同,相对人知情的情况,其法律效力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

1. 若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

2. 若相对人明知代理人越权但仍与其订立合同,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此时合同效力待定,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3. 若相对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使其知悉代理人越权,合同仍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67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172条:“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复杂多样,既关乎代理行为的效力认定,又牵涉到被代理人、相对人及代理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分配。在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权益保护等因素,以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秩序。作为专业律师,建议在涉及代理关系的商业活动中,明确代理权限、规范代理行为,以避免因超越代理权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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