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修改未签字生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的任何修改,实质上是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签字是最常见的确认方式之一,它直接体现了当事人对修改内容的认可法律也承认其他形式的确认,如事实履行、电子邮件、书信等,只要这些行为能够明确反映当事人修改合同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格式条款能主张无效?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些条款广泛存在于消费合同、租赁合同、金融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的合同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并非一概有效,当其存在特定违法情形时,当事人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如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造成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等,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合同弱势方权益、维护合同正义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合同修改通常需要当事人签字以确认生效,但合同法亦认可其他形式的合意表达,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就合同修改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未签字,合同修改也可能因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有效确认方式而生效。